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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還在擔心不點交?法拍筆錄中看到承租人占有中不點交?

例如:甲將房屋出租於乙,甲於租賃期限未屆滿時,房屋被法拍,被丙拍定;即乙受到民法425條第1項規定保護。此時丙可否主張

民法767條無權占有?又物權大於債權,那為什麼甲跟乙間成立的租賃契約屬於債權效力,卻可以對抗新所有權人丙主張的民法767條呢?

因為民法425條第1項規定:「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」一般稱此為買賣不破租賃。將原本債權的效力提升至物權效力,債權是基於債之相對性,原則上僅能對特定人主張。但有例外情形的債權,就可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效力,此即為「債權物權化」。例如:流抵約定、分管契約、預告登記亦是。

因此債務人為了防止房屋被拍定,時常製作假的租賃契約。但此時便可能觸犯了刑法214條(使公務員登載不實)、刑210條

(偽造文書罪)、民法184條(侵權行為)、所得稅連補帶罰等風險。然而當您想買的法拍屋遇到這樣的情形也無需過多擔心,我們的專業

就是為您處理及解決這些問題。

若您有土地共有、土地未臨路導致無法申請建築、各種不點交、土地買賣糾紛、農業設施辦理..等,依個案不同法律依據也不盡相同,若有法拍案件或其它問題亦歡迎來電詢問及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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